我发表了《既不懂爱情又不讲两性契约的中国人》一文之后,收到一些读者的疑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去讲性爱情婚姻契约,如果三者之间契约发生矛盾冲突该怎么做?他们之所以有这些问题,还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理解爱情的内涵,以及性爱情婚姻的契约关系。这里我就三者内涵契约关系作一一解析阐述。
在了解性爱情婚姻契约关系之前首先要对契约精神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契约精神包括四个内容:平等、自由、诚信、补偿。这四个内容是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该有的基本精神品质,也是衡量一个人文不文明的基本标尺。体现在性爱情婚姻方面也一样,一个文明道德之人无疑也要讲究这四大基本精神品质。
性的契约关系最简单,就是围绕性关系而做的一切交换活动,可以是单纯的性互换(如纯粹的性伙伴关系或一夜性等),也可以是钱与性的交换(如包养二奶,各种钱色交易等),而某些婚姻里也包含了一定性与物质的交换(如靠丈夫生活的那部分女人)。性的契约关系里主要以利益或亨乐为主,感情成分较少甚至几乎没有。爱情的契约关系却更多的是精神的关系,它除了平等自由诚信补偿四个基本精神外,还包含了奉献牺牲自制忠诚等精神,这些精神虽然在契约之外但爱情的双方却都会自觉产生,因而对于爱情关系的两个人来说,往往不需要讲契约双方自觉都会去做,而且做的远远超过契约的内容。婚姻的契约关系可以包含爱情(因为爱情而结婚的夫妻),也可以不包含爱情(不是因为爱情而结婚的夫妻),婚姻的契约内容更多的体现在双方的责任上,而非体现在爱情上(婚姻可以没有爱情,也无法保证爱情,人的爱情都在变化且无法勉强),因而婚姻契约关系下的两个人主要就讲对对方生活的责任,从及对双方生下的孩子的责任。不过性爱情婚姻三者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会相互转化。性关系可能会上升至爱情关系,爱情关系可能只变成婚姻关系等等。因而两个人的契约內容也会随着契约关系的转变而转变。
另外一个方面,性爱情婚姻三者契约关系之间也常常发生矛盾冲突。尤其在三角或三角以上关系时表现的矛盾冲突更为明显。比如一个已婚男人在外面找小姐,他与小姐是一种性契约关系,只要他按照性契约付钱,对于小姐来说,他这种行为是合法道德的。但是对于他的妻子来说,就未必合法道德,如果他与妻子原先除了婚姻关系还有爱情关系的话,他这种行为就破坏了他们的爱情契约,他的妻子有权解除这份爱情契约,而让爱情关系变为单纯的婚姻关系,或者进一步解除婚姻关系获得应有的补偿。如果他妻子与他没有爱情关系只有婚姻关系的话,特别是那些靠丈夫生活的妻子,其实无权要求丈夫忠贞,只要丈夫对妻子尽到生活的责任即可视为不违约,妻子可以提出离婚也可以不提出离婚,但提出离婚的话男方视自身条件给予妻子一定生活补偿并对孩子的生活负责即可。但是一般这样的妻子往往不会提出离婚,她们往往会为了生活而容忍将就,甚至也不甚在乎男人出不出轨。只有在爱情契约关系下的两个人才会对对方要求专一忠贞,也才有资格要求专一忠贞。因而请珍惜那个要求你对他(她)专一忠贞的人吧,那正好说明他(她)是爱你的。而每个人同时也该有自知之明,要认清自己与对方是哪种契约关系,有没有资格要求对方专一忠贞,自己有没有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责任义务,你没尽到责任义务就没资格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回报,你破坏契约关系就要对对方做出补偿。
譬如你是这个女人的丈夫,你对她没尽到丈夫的责任,就没有资格怪她找别的男人,你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不必对你作出补偿。又譬如一个已婚男人在外面找了一个情人,那个情人又是个已婚女人。那么对于这个已婚男人与已婚女人来说,如果没有爱情关系的话那么只要双方都按性契约关系内容互换就于双方无碍,但男人的妻子与女人的丈夫却可以向他们提出解除爱情关系或婚姻关系,而追求下一份爱情关系或婚姻关系。如果那个已婚男人与已婚女人是爱情关系,那么他们会自觉执行爱情契约内容,自觉做到专一忠贞,因而必然会向配偶提出离婚,并对配偶依法作出补偿。因而那些不愿离婚而找情人的人其实都不是真爱情人的,只是寻找新鲜感或慰藉或补充罢了。
不管男人女人,也不管在性爱情婚姻方面还是其他方面,以契约关系作为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最合乎人性的,它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既约束又自由,且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对于文明国家的公民来说,契约精神已经成为他们的生活习惯,深入意识形态,而不需要依靠法制去强制执行。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明落后的国家国民来说,就得靠法制去强制执行,以保障那些受害人的权益。而我的文章也只能帮大家理清思路,对契约关系有较全面深入的认知罢了,具体实施执行还有赖于法治的力量以及人们意识的觉醒与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