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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最新2015

  • 作者: 人生哲理
  • 来源: 励志故事
  • 发表于2015-08-22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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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期年个月,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奖金为元。

    2.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