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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总结及小结

  • 作者: 励志文章
  • 来源: 励志故事
  • 发表于2017-12-09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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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来 ,我站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的会议精神,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业园招工、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和企业劳动力监察两网化建设等工作,作为我镇一项惠及民心的大好事大实事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

    1、进一步宣传发动,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工作,我镇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截止20xx年11月15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缴费1827600元,折合参保人数16618人;加上民政、残联、计生代缴1595人,农村信用社自主缴费2546人,全镇共完成参保人数20795人,今年县分配我镇参保任务22700人,现已完成参保率91.6%;同时各村又对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共清查出人员366人,已全部停发了待遇,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好评。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务完成较好,群众受益较大

    今年x月,我镇荣获全县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单位,截止20xx年12月15日,全镇合作医疗缴费4639059元,折合参合人数51545人,加上五保和扰抚380人,实际共参合人数51925人,完XX县分配参合任务数的97.89%。全年合作医疗实际补偿人次数(单据张数9217张),住院实际补偿人次数:9217人;合作医疗住院实际补偿金额:2075461.93元,门诊补偿1021360元,即按参合人数51068每人返还20元。

    3、工业园招工工作仍居同行之首

    据统计:今年为县工业园推荐招工146人,完XX县考核任务135人的108%;20xx年我镇参加县工业园两次招工招聘会,在同类乡镇中去的人数最多、上岗人员最多,为全面完成今年的总任务创造了好的条件。我们的做法是:一是积极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鼓励失业人员进厂就业。今年来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达40多人次;二是根据本县发展的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技能情况,以镇成人学校为培训基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三是组织村协理员以定村和定片为单位,广泛搜集招工信息,每季度向县工业园输送用工需求调查表;四是建议县招工办为录用残疾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4、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工作园满完成

    根据县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办的要求:我镇从20xx年x月20日开始,对劳动力资源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署和动员,调用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采取百日会战的方式,于x月底已全面完成,共采集劳动力资源36036人,完XX县分配任务数的95.6%,档案已全部装订成册入柜,实行动态管理,年底顺利通过县级验收过关。

    5、劳动力监察不留死角,两网化建设已全面铺开

    一是重点做好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到12月份完成劳动用工书面审查165个,占计划数的104%。二是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快捷。今年已处理各类劳动争议5 起。其中工资纠纷2起,工伤纠纷 1 起。全面实行了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理解还不是很透彻,参保参合意识较淡薄,尤其是16-35岁之间的农民参保率较低。他们往往认为现在自己还年轻,在参保交费之后还要等很多年才到xx岁,那时候能不能受益还不一定。另外,部分未嫁女青年更是担心参保后难于迁移参保关系而不愿意参保。

    2.在外务工人员信息不健全,一时无法发动外出人员参保参合。

    3.我镇部分村民的经济条件确实不好,一户5口之家如果要同时参保和参合往往要几百元或上千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镇的参保参合率

    4.招工总体进展缓慢,进度不平衡,特别是x月份以后,我镇招工热度下降,招工工作出现低谷,招工措施依然乏力,效果不明显。

    5.挖掘本镇劳动力资源尚有很大潜力,特别是吸引失业人员到县工业园就业,仍是当前的招工重点和难点。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文〔〕194号)精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以被征地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筹资规模为18000元;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

    (一)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1.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35~xx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也可以申请到龄时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年满xx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砥砺奋进的五年 大型成就展观后感:砥砺奋进走向辉煌)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但不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三)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1.保障对象年龄的确认。本文下发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按本文执行时间确认;今后征地的保障对象,以批准征地的省政府批文时间确认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农业、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xx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

    (五)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七)被征

    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转移和退保

    1.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我县的,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迁入县如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以保留关系;参保人也可以申请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3.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为7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30%。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20%。特殊人群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

    3.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出资。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项目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收取,并从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不足部分从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应自收到参保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处理。

    个人缴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次缴费。经同意分次缴费的,应与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原则上在5年内且年满xx周岁之前缴清。xx周岁前未缴清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待遇改为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3.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有关部门、参保人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信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费、系统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工作领导

    (一)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统计局、残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按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分批解决、逐步到位”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各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编制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补助基金预算,对基金的收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的营运进行监督检查。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2.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对户别、姓名、在册农业人口数、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年度全县耕地面积和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情况的审查。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份、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5.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情况的审核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情况,负责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审核确认工作。

    8.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持有二代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9.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情况。

    11.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查和汇总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并对各村委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公示、村集体出资补助比例等情况进行督查。

    12.村委会负责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公示工作,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和经公示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形成申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试行。

    阅读拓展:

    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从土地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党的xx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部分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应认识到,农民失去土地之时,便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长久生活基础的“历史性时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更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为此,我们做了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专题调研。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分布和农民收入情况。到20xx年底,奎文区共有人口33.9万人,城镇人口27.4万人,农村人口6.5万人。其中,城中无地村15个,人均0.2亩以下的村11个,0.2亩至0.5亩的村14个,0.5亩至1亩的村12个,1亩以上的村13个。钢厂工业园区共有12个村,6652人,劳动力3463人,人均耕地面积均在1.4亩以上。20xx年全区农村经济收入32.5亿元,其中来自一产的3.9亿元,占11.8;来自二产的18.1亿元,占55.7;来自三产的10.5亿元,占32.5。全区农民人均收入387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774元,占45.7;经营性收入1467元,占37.8;农业收入636元,占16.5。农民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村22个,最多的为潍州路街道杨家村,人均5371元;在3000元以下的14个村,最少的为钢厂工业园孙家村,人均2700元。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现状。近年来,我区把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民就业通盘考虑,城乡统筹,优劣互补,在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街道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不断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形成了城乡一体,工农一体的大就业格局,促进了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

    到20xx年底,全区共有城镇从业人口89935人,农村劳动力34101人,其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占28,20―40岁的占32,40―xx岁的占40。从事传统农业的0.77万人,占23.3;在企业打工的1.28万人,占38.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0.78万人,占23.6;无业的0.44万人,占13.3。无地村中,从村集体积累、村办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情况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部分近郊村、城中村的村办集体企业效益比较好,村中80―9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上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安宁,社会稳定。如广文街道李家村,廿里堡街道南屯、廿里堡村,大虞街道东庄村等。广文街道李家村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对自愿参与本村企业就工的村民实现全部就业。南屯村依托金宝集团公司安置本村1300名村民,占全村劳动力的73.7。大虞街道东庄村结合旧村改造,腾出黄金地段联合开发建设了早春园市场和沿街商业房,提供就业岗位300多个。据统计,全区在本村就工的农民达5980人,占全部劳动力的18。

    第二层面。部分近郊村,村办企业少,农村劳动力只有30左右在村办企业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谋职业,大部分家庭比较富裕,就业压力不大。

    第三层面。大部分远郊村、小部分近郊村无村办企业或村办企业效益不佳,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自谋职业,还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大。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廿里堡街道范家村、大虞街道刘家村等。

    (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情况。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投保办法,对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的村,象廿里堡街道北王村,采取村集体投保,村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对村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如北苑街道沙窝村、丁家,潍州路街道丁家道口村等,采取农民个人缴费与村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村里统一组织为适龄农民办理;对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村民收入较好的村,如樱桃园街道西樱、樱南村,组织村民自己投保。目前,全区共有3979名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占农村人口的6.4,其中无地农民2100人左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立足区情实际,我们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逐步将街村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高了社会保险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障作用。同时,与经贸局、外经贸局联合下发了《奎文区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应保尽保。到目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3711人。三是依靠村集体发放福利和老年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解决。村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依靠土地补偿金和村办集体企业收入。同就业情况相同,根据土地补偿金多少和企业效益好差,发放福利待遇也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土地补偿金多或村办企业效益好的,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待遇就高。大虞街道东庄村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村民实行了退休,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费,节日期间发放面粉、食油等生活补助品,并且对村民住房及水、电、暖等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助。第二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一般或有部分集体积累,也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每月给村民发100元生活补助费,一年发两次面粉。第三层面。村集体企业效益差或没有企业,集体资金积累又不多,大部分村民基本上没有福利和补助金,只给年满xx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3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资金有限,这部分资金积累一旦用完,则xx岁以上老人的保障也无着落。

    二、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二)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从调查情况看,全区无地或少地村的社会保障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障覆盖面窄。目前我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全区大多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二是保障数额偏低。目前我区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目前我区大多数村已无土地,但这部分村的村民多数还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生活补助少。由于村集体企业少或效益不佳,许多村资金积累不多,仅靠有限集体积累来对村民或仅对xx岁以上老人进行生活补助,且补助额度偏低。四是失业农民依然存在。农村无地后,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但有相当一部分中老年村民无业在家,仅依靠村积累或土地补偿金进行生活补助也难以维持长久。

    由于上述现实问题的存在,加上我区8个街道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街道的村经济发展也不一样,对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如广文街道东上虞村负债大于资产,村里也没有集体企业,村民主要靠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如果参加农村社会保险,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还有的村村民有愿望、集体也有愿望,如广文街道中上虞村,村集体有部分积累,但是不愿一下子拿出很多的资金为村民缴纳保险费。村民的经济水平也不一样,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有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也无力参加保险,造成了两极分化的问题。

    (三)就业安置困难。从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将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失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五是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四)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对策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一)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二)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xx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区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与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xx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贩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缴费对象男年满xx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3.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4、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资金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四)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办集体企业安置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

    1.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2.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1、培训方式。采取定单培训和意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定单培训即针对用工企业所需用工条件,对征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负责安置就业。意向培训即根据农民的技能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组织参加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资金筹集。采取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的办法解决,保证有充足的培训经费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农民培训要求联系培训单位,与单位协商所需费用,并印制成培训券发放到农民手中,由农民持券参加培训。具体办法是:对现安置在村办企业中的劳动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现从事个体或失业农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必要条件。

    (三)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四)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